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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訂之

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院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一學術和綜合性之團體以促進本校化學系同學與師長之間的聯繫,加強化學學術

問題之探討以砥礪品學以增進友誼為宗旨,並以「傳承 凝聚 服務 學習」為目標。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和化學系監督及指導,在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活動時應遵守校規規定。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三樓化學系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化學系任課師長皆為榮譽會員,本校化學系一至四年級繳交系學會費者為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具有權力如下:

       一、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本會舉辦活動之參加權。

       三、本會舉辦活動之參與服務工作之權利。

       四、本會之福利、會員優先享有。

第七條 本會會員需遵守義務如下:

       一、繳交系學會費。

       二、遵守本會會章之規定。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表決本會修訂之組織章程。

       二、表決會員之重要提案。

       三、表決其他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

       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長至少每學期召開乙次,並應於一週前公告並通知

       各班。

第十一條 臨時會員大會並須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簽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二條 本會共設會長、副會長、執秘各乙名另下設行政部、活動部、美工部、公關部、場器

         部和財務部,各部長依當屆會長需要設立之。

第十三條 副會長、執秘及各部長均需對會長負責。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規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

         辦理。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於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重選出新任會長,至

         任期滿屆為止。新任會長未選出之前,由副會長全權負責。

第十五條 會長之權力與義務如下:

       一、組織內閣,總理會務。

       二、需嚴格督促各部門及會內各系研究活動和相關事宜。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對會員大會負責。

       六、告知會員本會現況及工作行事曆之張貼。

       七、對所有會員負責。

第十六條 副會長之權力與義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總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不在或無法處理會務時,代理會長作決定性之事務。

       三、監督各組。

       四、對所有會員負責。

第十七條 執秘之權力義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與副會長總理事務。

       二、監督各組。

       三、對所有會員負責。

第十八條 各部門部長之職權依部門類別總理部門事務,組織幹部。

 

第五章  會費與財產

第十九條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會費。

       二、校方補助經費。

       三、校友捐款。

       四、各項活動收入。

       五、其他。

第二十條 會費支出情形,財務部長應每月製作月報表以公告,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多寡由該屆系學會召開幹部會議之後公告以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除轉學、轉系、退學、休學、死亡…等情況外不得任意申請退費。

第二十三條 有申請資格退會之本會會員,得於半年內攜相關證明申請退會費。

第二十四條 退會費計算方式,將本系會員已繳會費扣除已舉辦活動之平均成本費,予以退費。

第二十五條 系會財產

       一、 凡本會之財產,均由場器部管理。

       二、 若非本系人員借用,需透過本會場器部洽談借用事宜,填寫系產借用申請單。

第二十六條 若為弱勢(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可減免20%之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化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認可通過後,並提交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與化學

           系系學會之指導老師與化學系系主任認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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